新东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,请求判令济宁新东方学校、济宁运河公司:1.立即停止对新东方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使用权的第9631442号、第4339746号、第4215122号等系列商标的侵权行为,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商标字样;2.赔偿新东方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;3.赔偿律师费、差旅费、公证费等合理支出费用共计43580.7元;4.在《中国教育报》、《法制日报》非中缝版面公开赔礼道歉,消除影响;5.承担全部诉讼费用。
一审法院赔偿新东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;三、驳回新东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。双方都不服上诉。
二审法院审理认为:1.新东方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经过其多年持续使用及广泛宣传,在教育培训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;2.济宁运河公司自2013年5月即自行设立“济宁新东方学校”,使用新东方公司的涉案三个注册商标,并宣称其隶属于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,教材编撰以及教学管理方面与全国新东方分校完全一致,侵权的主观故意明显、情节严重,侵权时间较长;3.济宁运河公司宣称其致力于发展泡泡少儿、初高中全科、北京夏/冬令营、大学英语四六级、考研、托福、雅思、出国留学、出国游学、个性化一对一辅导等多种教学培训项目,拥有两校三区,教职员工达几十人,教室面积总计达上千平米,侵权规模较大;4.新东方公司提交的济宁运河公司《新东方全程个性化教学1对1定向培养收费标准》显示其1对1培训收费最低为每节课80元,最高为每节课190元,侵权获利较高;再结合新东方公司为本案维权多次进行公证保全证据,并委托律师代理诉讼,新东方公司提交的公证费、差旅费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已达4万余元等维权支出情况,本院认为,一审法院确定的8万元赔偿数额明显偏低,未充分考虑上述因素,故本院酌情调整为50万元。
最终山东省高级法院于2018年6月二审改判被告赔偿新东方教育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。